這幾天韓國瑜市長到底有沒有收「4000萬」的企業捐款,很多人都相當好奇。終於今天下午韓市長召開記者會,出面說明他的競選經費狀況,這也是每個選民都有權利知道的事實。
政治獻金應該據實申報,競選經費花多少、怎麼花,也都必須「讓陽光照進來」,公開接受檢驗,這是參選人最基本的義務,目前在《政治獻金法》、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都已經有相關規定。
韓市長今天提到,整場選舉的收支高達新台幣一億多元,早已超過在選罷法中「競選經費支出限額」新台幣八千多萬元的規定。之前選罷法曾經有過「花太多錢選舉」的處罰規定,但在2007年,這個罰則已經被刪除。
設定選舉經費上限,是為了落實公平政治競爭,避免擁有黨產優勢的政黨藉強大財力鞏固統治權,也避免富人利用金錢發揮政治影響力,破壞民主機制,這樣的制度對於資源相對較少的小黨或新人非常重要。至於超出上限的候選人,是否要被罰款或制定其他的管制措施與策略,則應該要考慮到如果懲罰過苛,導致候選人不實申報,又或者誠實申報者反而動輒受到懲罰。事實上在美國有公費選舉的制度,我認為也值得參考,以朝向符合台灣民主發展脈絡與現況的制度改革。
韓市長相當有機會成為2020總統候選人,我認為更不只是遵守法律義務而已。到底是否「一瓶礦泉水、一碗滷肉飯」就要花到一億多元呢?蔡正元前委員道歉了,但這是每一位選民都有資格質問的。